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原已核准徵收田賦之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嗣後如土地因繼承、贈與(含夫妻贈與)、買賣或其他原因移轉後,將自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所以該土地如取得後,使用情形未曾變更,新所有權人應主動於今(107)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提出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土地之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才可以繼續課徵田賦,且一年當中只有5月份才可以申請,請記得於期限內提出申請,錯過了,就要再等一年喔!
 

該處進一步表示,若您的土地不符合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課徵田賦要件者,也沒有關係,可以另外檢視有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並於本(107)年9月22日(適逢例假日,順延到9月25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當年度就可按千分之二的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超過期限申請者,則自申請之次年才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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