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民眾臨櫃詢問,將兩棟毗鄰之住家房屋打通合併後,自住房屋戶數如何認定?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按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須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使用,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而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3個要件,才符合供自住使用之房屋稅率1.2%,這是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的規定。
    

該處進一步說明,個人因住家空間使用需求,將兩棟毗鄰之住家房屋打通合併使用,經地政機關辦竣建物合併登記,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稅籍合併,自住房屋戶數,將以1戶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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