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若原供住家使用之房屋登記成為網際網路拍賣之營業處所後,是否須改以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處說明,如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可以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據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3款規定,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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