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沒有自有住宅之中低所得家庭或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可向政府申請租金補貼,以減輕家庭的居住負擔。而將房屋出租給接受主管機關租金補貼房客的屋主稱為「公益出租人」,即俗稱「愛心房東」,為鼓勵屋主將房屋出租給弱勢家庭,房屋稅條例規定,公益出租人出租之房屋按最低稅率1.2%(等同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但是,這項租稅優惠須由房東提出申報。

 

近日財政部發布函釋,經主管機關認定的公益出租人,如果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按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之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者,將由稅捐處直接依主管機關提供的公益出租人名單,在認定有效期間內,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免由納稅義務人申報變更使用情形。

 

市稅處說明,自去年開始,除房東自行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為公益出租人外,主管機關也透過受理房客申請租金補貼,主動認定屋主為公益出租人,該處已接獲都發局主動認定的名單,為使公益出租人享有房屋稅優惠稅率之權益不受影響,即日起將陸續就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主動查核,倘若房屋出租是供住家使用,在認定有效期間內,就按優惠稅率1.2%課徵房屋稅並發函通知屋主,民眾不用擔心節稅權益受損。

 

市稅處特別提醒民眾,屋主如果是將住宅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而未申請的房客,就必須自行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公益出租人,並可在該申請書一併勾選申請按優惠稅率1.2%課徵,主管機關認定後會將相關文件轉送該處辦理,屋主亦可在資格認定後,直接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分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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