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李小姐詢問,先生想把所有房屋贈與她,聽說土地增值稅不課徵,那契稅要課徵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都要申報繳納契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夫妻間贈與土地或建物,依適用法令不同而有不同課稅規定,夫妻相互贈與土地,可依土地稅法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果是贈與建物,依契稅條例規定要申報繳納契稅,必須在訂立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一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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