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李小姐詢問,她出售所持有的土地,該土地有繳納工程受益費收據,是否可直接抵扣應納土地增值稅額?
該處說明,出售持有土地應納土地增值稅之計算,係土地移轉現值總額-按物價指數調整後原地價總額-改良土地費用=漲價總數額,再乘適用稅率-增繳地價稅額即為應納稅額。
本案李君有繳納工程受益費,於出售該土地時,可檢附繳納收據於土地增值稅申報書申請減除,屆時李君所繳納工程受益費列為改良土地費用項下減除,再依減除後漲價總數額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而非直接抵扣應納土地增值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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