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民眾於出售土地時申請依據「一生一屋」(即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卻因要件不符經稅捐稽徵機關否准。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增值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除了「一生一次」外,自99年起增加了「一生一屋」。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除了須先已適用過一生一次之外,還須符合出售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持有該出售土地6年以上、且有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該地連續設立戶籍滿6年、出售前5年無出租及營業情事等要件,其可適用面積限制在都市土地不超過15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不超過350平方公尺,且不以一次為限。
  

該處進一步說明,該民眾之配偶同時尚擁有一間房屋;所以該申請案件並不符合「一生一屋」要件規定故遭稅處否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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