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係按月核稅,如果有房屋拆除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則房屋稅計徵至拆除前1個月。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除非日後能提出實際拆除日期等相關證明文件,否則只能自申請當月起,註銷房屋稅稅籍。

該處貼心提醒民眾,房屋拆除一定要記得向稅捐處申報,以保障自身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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