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經都市計畫法編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如符合下列規定,於未徵收前移轉土地,依法可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優惠規定。
一、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二、 保留供政府或公用事業取得。
三、 取得方式為徵收或區段徵收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者。
  

該處進一步說明,位於非都市計畫區之土地,供道路使用,因非屬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時並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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