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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土地並供自用住宅使用,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可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該規定,於先購買供自用住宅使用土地後,2年內再另行出售其他自用住宅用地,亦可適用。

該處進一步說明,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申請,不論在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情形,土地所有權人皆須同一人,另在先購情形,必須在購買土地時已持有待售土地,該待售土地並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亦即有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至少1人設立戶籍於該地,且無出租或供營業。此外,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者,重購地在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必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使用並不得移轉或轉作其他用途,否則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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