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娛樂稅係就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額或收費額徵收之。本市娛樂稅徵收稅率依照高雄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規定如下:
項目 |
徵收率 |
一、電影。 |
1.5%(外國語言) 1%(本國語言) |
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各種表演。 |
5% 金額新台幣二千元以下者,2%。 |
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
1%。 |
四、各種競技比賽。 |
1%。 |
五、舞廳或舞場。 |
25%。 |
六、高爾夫球場及高爾夫球練習場。 |
5%(高爾夫球場) 2.5%(高爾夫球練習場)。 |
七、機動遊藝、機動遊艇、電動玩具、電子遊戲機、網路電腦遊戲、卡拉OK、 KTV、MTV、電動彈珠台、抓娃娃機。 |
5%。 |
八、前七款以外之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
1%。 |
民眾若有娛樂稅之相關問題,歡迎撥打07-7410141洽詢消費稅科,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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