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要在名下土地上建造房屋,想直接用配偶名義申請建築執照並取得使用執照,詢問稅捐處,如果以這種方式贈與房屋是否不用申報繳納契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契稅條例規定建屋者興建房屋,因贈與而以承受人(如配偶、子女、親戚朋友)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所以只要有受贈取得房屋的事實,即使起造人自始未變更,或於建築中把起造人名義變更為使用執照上所登載之起造人,都必須依規定於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稅捐處提醒民眾注意該契稅申報期限,如果逾期申報,每逾3日將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如有匿報或短報情形,經稅捐處查獲或被人檢舉查明屬實者,除要補繳稅額外,還要被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鍰。該處呼籲民眾要特別留意以免因小失大,讓荷包大失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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