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來電詢問因工作需要全家戶籍遷出到外縣市,原自家用的房地能否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土地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必須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常有土地所有權人為了子女教育跨區就讀或是因工作關係,將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之戶籍全部遷出,實際雖仍居住該地,但已不符前開稅法規定,就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處特別提醒民眾,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該處地價稅才可繼續適用優惠稅率。全戶戶籍遷出,不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要件者,要記得在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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