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民眾向稅捐處詢問,他向法院標購的房屋,拍定價格為5,436,000元,但收到的房屋稅稅單上的課稅現值為什麼是6,527,300元。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指出,房屋稅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核計房屋現值;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二、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因此,房屋稅的核課,係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定之標準核計房屋現值,並以第1次評定房屋現值為基礎,逐年折舊遞減課稅現值,再按房屋使用情形適用之稅率計徵房屋稅。故房屋稅核計基礎為房屋現值,其與房屋市價係植基於商業交易及供需之鑑估價格或成交行情不同,所以,不能以拍定價、鑑定價或實際造價等來核計。

稅處提醒民眾如對房屋稅之核課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726969免費電話或(07)7410141按0接總機,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