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民眾臨櫃洽詢因繼承而移轉一筆土地,是否需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因此,繼承人繼承土地時,無需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並免徵土地增值稅。而繼承取得後的土地移轉他人時,必須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其前次移轉現值是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的公告現值來計算土地增值稅。

稅處進一步說明,繼承人於繼承土地時,雖然不需要申報土地增值稅,但仍應向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嗣取得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後,再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查欠,之後才能到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移轉登記。如果繼承人以繼承之土地抵繳遺產稅,要將該土地移轉登記為國有時,仍應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民眾可比較土地增值稅與遺產稅的差異後,善用租稅中的減免措施,做適當的租稅規劃或選擇,進而達到既能順利移轉過戶,又能減輕稅負之雙贏目的。

如您對土地增值稅尚有任何問題或需進一步瞭解,請撥打稅處免費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800-726969、岡山分處電話0800-005506、旗山分處電話0800-761002。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