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接獲民眾詢問,房屋移轉於申報契稅後,買賣雙方因故無法履行契約,而撤銷契稅申報時,已納之契稅得否退還。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已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移轉,其申報契稅後,在尚未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解除契約或撤銷移轉時,可免徵契稅,如有已納稅款,並得申請退還,反之,若已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因物權一經登記即具有絕對效力,故所繳納之契稅不得再申請退還;另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移轉,因無法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其解除契約或撤銷移轉時,仍應免徵契稅,如有已納稅款,亦得申請退還。

稅處進一步表示,民眾解除契約後,請記得於解除房屋移轉契約之日起5年內撤銷契稅申報,以避免自身權益喪失。

若您對相關問題還有任何疑問,可撥打稅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稅處將派員竭誠為您服務及解說,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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