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若您持有建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緃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使用,依前開規定不能免徵地價稅,但可連同建物坐落主基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只要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且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經核准後地價稅按千分之二優惠稅率計徵,但須於9月22日前向稅捐處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適用。經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土地,在土地所有權人與用途未變更前,不須每年提出申請即可繼續享用優惠稅率。

民眾若對地價稅有任何疑問,可利用該處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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