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眾來電詢問,不動產買賣因立約日未設戶籍不符合自用住宅條件,必須繳納較高的土地增值稅,經設立戶籍後,修改立約日重新和買主訂立買賣合約,印花稅該如何繳納?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民眾訂立之不動產買賣合約,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至於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在所不問;若契約已交付使用並貼足印花稅票後,發生無法履行合約之情形,因非屬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之案件,致不能退還已繳納稅款;嗣後修改立契日所重新訂立之不動產買賣合約,係屬雙方立約人所訂定之另一個契約行為,與原契約無關,應另行貼足印花稅票。
  
該處提醒民眾,若應納印花稅稅額巨大,不便購買貼用印花稅票者,可持不動產移轉契約書向所轄分處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繳納後將收據直接黏貼於合約書上即可,亦可經由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網址:https://nettax.kctax.gov.tw/ap/yrx2/yrx200m_01v1.jsp)辦理網路申報手續。如果您想進一步了解稅務上相關規定,請撥打該處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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