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稅額給予1%獎勵金,由代徵人於每次繳納稅款時,依規定手續扣領。惟繳納期限最末日如為星期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可順延至次一營業日繳納,代徵之獎勵金仍可扣領。

例如,本(101)年10月份娛樂稅繳款書之繳款截止日為10月10日(星期三)適逢國定假日,則繳款截止日可順延至10月11日(星期四),1%代徵獎勵金亦可依規定扣領,惟娛樂業者在10月12日(星期五)始繳納稅款,雖未逾2日不加徵滯納金,但無法享有依規定扣領1%代徵獎勵金。
 
稅捐稽徵處特別呼籲娛樂稅代徵人別忘了如期繳納,否則被加徵滯納金又無法扣領1%代徵獎勵金,得不償失。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專線電話0800-72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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