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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有民眾因未能如期繳納稅捐,遭移送強制執行後,來處質疑為何還要多繳15%滯納金? 

該處說明,目前地方稅定期開徵之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等,納稅義務人如未於稅單所載限繳納期內繳納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二日就必須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倘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故滯納金最高計至百分之十五。 

該處提醒納稅人注意,若收到以雙掛號郵寄之欠稅繳款書時,一定要注意其繳納期限,如有任何疑義,請以電話向承辦員洽詢,以免因逾期繳納遭加徵滯納金,而讓自己的荷包失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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