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處表示,農業發展條例增訂第38條之1條文,業於99年12月10日生效施行,該條文規定:「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其為何時變更,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分別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所出具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第3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

(一)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

(二)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鑒於該條文所規範土地業經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倘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恐名實不符,特訂定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相關書表等,並於99年12月29日以農企字第0990011270號函轉知各縣市政府農業主管機關配合修正辦理,以有別於農業用地作農民使用證明書。 

東區稅捐處表示,本市大坪頂特定區計畫案(台灣省部分─原都市計畫於68年6月30日公告實施)土地移轉,經本市都市發展局、地政局認定,符合上開條文規定要件者,均得申請核發「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據以向稅捐主管機關,申請暫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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