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稽徵機關將稅款繳款書等文書由郵政機關送達至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時不獲會晤納稅義務人時,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及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時,可得依稅捐稽徵法第一條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寄存送達,並以寄存之日期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而發生送達效力。 

因此,依寄存方式送達之繳款書,逾繳款期限仍未繳納者,每逾2日將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至百分之十五為止,並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所以,稅捐處提醒納稅義務人為維護自己的權益及荷包,請於限繳期限內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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