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處表示,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稅捐處提醒土地所有權人或報稅代理人,在申報土地增值稅時,所持憑區公所核發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該筆地段地號土地,必須備註有係屬『應徵收而尚未被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字樣,稅捐處才能據以核發公設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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