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稅捐處已經對其財產辦理禁止處分,為何又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稅捐處指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及相關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為防止欠稅人在強制執行前移轉財產以規避稅捐,得禁止其財產處分,以達稅捐保全的目的;而移送執行之目的,則在於使納稅義務人履行公法之給付義務,其兩者目的不同,所以欠稅人財產縱已遭禁止處分,行政執行處仍得就納稅義務人的薪資所得、存款及其他財產強制執行, 所有財產也有可能會被行政執行處查封拍賣 。 

稅捐處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儘速繳清欠稅,以免其財產被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辦理禁止處分,甚至財產還會被行政執行處強制拍賣,影響財產自行處分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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