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之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案件,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於繳款書、核定稅額通知書或公告所載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復查。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指出,公同共有之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可以僅向其中一人送達繳款書,對其他公同共有人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換句話說,只有一人收到繳款書,其他人則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因此,如有不服,申請復查應附之文件,除本人簽名或蓋章之復查申請書正本及與復查項目相關之證明文件外,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者,應附核定稅額通知書;收到繳款書者,應附繳款書或繳納收據影本。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為保障自身權益,應留意復查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及原核課之稅捐稽徵機關,避免因資料不齊全,徒增補正之困擾。另該處再次提醒民眾,因電子文書處理非常便利,如以電子文書書寫復查申請書,請記得於申請人處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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