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課徵田賦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5月1日至5月31日,向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農業課提出申請,經有關單位會同實地勘查認定後,由農業機關造冊送稅捐稽徵機關據以核課田賦(目前停徵中),可減輕租稅負擔。 

東區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請撥空檢視自己名下的土地,若土地係屬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7條第4款規定之下列土地,實際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曬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業使用之土地: 1.非都市土地屬於本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所稱農業用地以外之其他用地。 2.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使用者。 3.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4.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5.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6.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前項第3款及第4款,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為限。請務必於本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向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錯過了今年的5月份,就要再等一年,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如果土地所有權人還有疑問,可利用東區稅捐稽徵處服務電話:7410141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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