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各項稅捐於繳納期限屆滿30日後仍未獲繳納時,依法必須移送強制執行,義務人如果因經濟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欠稅款時,可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申請分期繳納,以避免各項財產被強制執行。

該處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因欠繳稅款20萬元,經該處移送高雄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嗣甲君接獲行政執行處傳繳通知後,因經濟困難之故,仍未繳納,致其所有住屋遭行政執行處查封。基於愛心辦稅原則,該處乃赴義務人住所,勸告甲君倘住屋遭拍賣移轉他人,尚需花費額外之租屋支出,若有繳納困難情事,只要逕向高雄行政執行處辦理分期,並如期繳納,即可避免不動產遭執行拍賣。經該處輔導後,甲君隨即於次日至高雄行政執行處辦理分期繳納,困難終於迎刃而解。 

該處提醒民眾,經移送執行之欠稅欲辦理分期繳納者,需檢附經濟狀況證明文件,向行政執行處提出申請,行政執行處會依「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規定,斟酌欠稅金額之多寡,核准納稅義務人的分期申請。但經核准分期繳納的案件,如果未依分期繳納,行政執行處仍可能取消其分期繳納,並請義務人一次繳清所有欠稅,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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