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人王先生來電詢問,將名下房屋出租,房屋稅會變多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是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按月計課,原供自住住家用房屋出租他人供住家使用,應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1.5%)課徵,若出租供營業使用,則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稅負均會較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1.2%)增加。但如房屋所有權人經本市都市發展局或社會局認定符合公益出租人資格,於認定之有效期間內,該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者,可適用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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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吳小姐來電詢問,繼承母親遺留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為何收到繳款書卻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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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高雄市政府依住宅法規定,制定「高雄市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地價稅及房屋稅優惠自治條例」,規定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一定面積範圍內,可按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指出,住宅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沒有自有住宅之中低所得家庭或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這些承租戶可向政府申請租金補貼,屋主就會被認定為「公益出租人」。而公益出租人須在被認定為公益出租人當年期9月22日前(107年適逢中秋連假順延至同年9月25日)提出申請,才能追溯適用地價稅最低稅率千分之2,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當年期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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