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近期發布釋令,放寬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之延、分期規範,只要符合申請資格,不受應納稅額多寡限制,最長可延期1年或分期3年(36期)繳納。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在財政部發布釋令前,納稅人申請延、分期之繳納期間,依其應納稅額所在級距而定,例如,稅額低於20萬元,僅得延期1~2個月或分2~3期;如今不限金額,均可延1~12個月或分2~36期繳納,對因疫情影響而有繳稅壓力的納稅人來說,可說是一大福音。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針對因疫申請延、分期所規範之審核原則,其適用之地方稅目包括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及地價稅。營利事業如有短時間內因疫營業收入驟減,或個人於疫期內有被減(薪)班、非自願離職或其他原因致繳稅困難之情形,即可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轄稅捐機關提出申請。

    該處並提醒,針對109年期之使用牌照稅及房屋稅,納稅人如因疫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而無法如期繳納,繳納期間可延至109年6月1日及6月30日;展延期間屆滿前,如有前述收入驟減事由,仍可依本次放寬之延、分期規範,再次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針對前述延、分期申辦,或其他疫期減稅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問,可至高雄市稅捐處網站「免跑稅捐處」專區(https://reurl.cc/K6ZE1p)瀏覽,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轉2,將有專人向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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