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因繼承取得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需要到稅捐處辦理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的變更。

該處進一步說明,辦理遺產繼承,應先到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取得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對於領有權狀的房屋,可持該證明至稅捐處辦理查欠後,再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而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應備妥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平均繼承者免附)、法院核准拋棄繼承權證明書等文件,到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經收到稅捐處核准公文後,才算完成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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