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常有民眾詢問,被繼承人遺有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時,應如何辦理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之相關問題。

  

該處指出,被繼承人遺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繼承人如要辦理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應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後,再檢附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等相關文件,向房屋所在稅捐分處辦理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事宜。

  

經書面審核並查明納稅義務人未欠繳以往年度房屋稅後,即依繼承人之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如繼承之房屋係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由繼承人平均繼承者,依財政部99年4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904005171號函釋,無須檢附分割協議書辦理納稅人名義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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