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移用情形者,移用車輛的車主與被移用車輛的車主,皆會被處以該車輛的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該處進一步指出,每輛車都有專屬車牌,倘車主將其所有車牌借供他車,或懸掛他車車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不論該車是否已繳納使用牌照稅或免稅車,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均會處以2倍的罰鍰。

 

該處提醒有車的民眾,千萬不要貪一時之便,將車輛號牌借給他車使用,或使用其他車輛號牌懸掛在自己車上,以免受罰。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