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張姓市民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還已繳土地增值稅,卻遭該處否准,詢問以自己名下土地出售後,再以太太的名義購買新的土地,為何不准退還出售土地時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呢?

 

該處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在2年內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自用住宅用地,可以就其已繳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係指買、賣土地所有權人須為同一人,因先生的土地出售後,再以太太的名義購買新的土地,所有權已非同一人,所以不能退還土地增值稅。

 

該處提醒民眾,若有多次換屋的需求,可事前妥善規劃以減輕稅負,如尚有其他疑問,可撥打該處服務電話07-7410141,會有專人為您服務。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