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勿將貼於門首的送達通知書視同招領通知書不予理會,導致自身權益受損。

  

該處說明,依據公務文書送達之相關法令規定,繳納稅捐之文書必須在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以掛號方式向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送達。但現今社會雙薪家庭居多,郵務人員在送達處所遇無人可代收時,得製作送達通知書兩份,1份黏貼於送達處所之門首,1份放置於該處所之信箱,再將文書寄存於郵政機關,此時無論納稅義務人實際上於何時領取郵件,均以寄存之日視為收受送達之日,而發生送達效力。

  

該處進一步呼籲,民眾返家時應特別留意門首或信箱有無郵局寄存之送達通知書,看到送達通知書時,應儘速前往郵局領取,以免繳納期間經過遭加徵滯納金並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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