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賣人白小姐來電詢問,今年8月簽約賣了一筆土地,9月中旬辦竣移轉登記,今年還須繳納該筆土地的地價稅嗎?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根據稅法的規定,地價稅係按年計課,並不是按月計算稅額,所以訂有納稅義務基準日,不論實際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以8月31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繳納全年地價稅,因白小姐在8月31日為地政機關登記之土地所有權人,所以今年11月地價稅開徵時,仍須繳納該筆土地全年之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買賣雙方在買賣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繳納,屬於當事人之間約定之私權行為,不會因此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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