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如有車輛都知道每年須繳納使用牌照稅與燃料使用費,但如果遇到疑問時,卻往往不清楚主管機關為何,該向什麼單位諮詢。

   

該處說明,使用牌照稅與燃料使用費因同為車子所須繳納之稅費,因此民眾很容易混淆,但兩者不論性質或徵收目的實際上都大不相同。使用牌照稅屬於稅捐,繳納期間為每年4月份及10月份(營業用車輛),由各縣市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負責徵收,所課徵之稅收用來支應地方政府財政需求;而汽車燃料使用費屬於規費,繳費期間為每年7月份,由公路監理機關負責徵收,收入專用於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

   

因此,民眾若要補發使用牌照稅稅單或詢問稅務相關問題,應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洽詢;但若要補發燃料費繳費單或有汽車過戶、異動等問題,則需洽詢監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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