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有民眾詢問,與屋主簽訂買賣契約已經申報繳納契稅,並向地政機關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雙方因故解除契約,可否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契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財政部最新解釋,已辦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移轉,在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前,納稅義務人申請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其原繳納契稅,應予照准;繳清契稅並完成房屋移轉登記者,就不准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其原繳納契稅,但如該次所有權移轉,因法律行為不成立或當然、視為自始無效,地政機關依法院確定判決書、和解或調解筆錄,辦理回復所有權登記予原所有權人,應准予退還原繳納契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移轉,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其原繳納契稅,如經查明未實質移轉房屋產權,應予照准;倘已實質移轉房屋產權,就不准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其原繳納契稅,但如該次移轉因法律行為不成立或當然、視為自始無效,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和解或調解筆錄,供稽徵機關查明屬實,應准予退還原繳納契稅。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