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各政府機關,如省、市縣政府或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經濟部工業局等,如標售或讓受不動產,所書立之產權移轉證明書,依照印花稅法第6條第1款規定,免納印花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產權移轉證明書係供自政府機關取得不動產之新所有權人,持憑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物權登記之憑證,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繳納印花稅,原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但如果是政府機關開立之產權移轉證明書,只要符合印花稅法第6條第1款規定,包括各級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所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核屬免納印花稅之憑證。因此,政府機關所立之產權移轉證明書,免納印花稅。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