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為契稅條例第2條之規定。基於法院拍賣取得房屋,係屬買賣而取得所有權之態樣,依規定是必需繳納契稅的。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如果有向法院標購取得拍賣之不動產,或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者,仍屬契稅課徵範圍,應依契稅條例第16條規定,於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或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並檢附權利移轉證明書或產權移轉證明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買賣契稅。

該處特別提醒拍定人或領買人注意,務請於權利移轉證明書或產權移轉證明書核發時,依限申報繳納契稅,如逾期未申報繳納契稅,依契稅條例第24條規定,每逾3日,將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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