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之土地,因辦理期間不能做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免徵地價稅。辦理完成後,自辦理完成區段徵收或重劃之日起,地價稅減半徵收2年,第3年起即恢復全額課徵地價稅。

    該處提醒民眾,重劃完成後土地,地價稅可減半徵收2年,減半期間如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優惠稅率及巷道用地、騎樓走廊用地等各種減免之申請要件者,所有權人仍可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107年9月22日,今年因遇中秋連假順延至9月25日)提出申請,並經審查核准者,今年地價稅就可適用優惠稅率或減免地價稅,如果是在9月26日以後才提出申請,那就只能從次年才開始可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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