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原汽、機車(排氣量151cc以上)因0823超大豪雨災害造成損害,辦理車輛停駛、報廢的退稅申請,必須在災害發生日起1個月內申請。但財政部考量0823水患災情嚴重,災區民眾急需重建家園,短期內恐怕無法辦理退稅申請,因而比照交通部發布之「因應O八二三超大豪雨災害相關受災民眾公路監理業務權益措施」規定,特別放寬災害減免牌照稅申請期限至108年2月25日止。
  
稅捐處說明,凡於108年2月25日前持0823水患損害車輛受災證明文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報廢手續者,使用牌照稅可按車輛實際使用日數計徵至災害發生之前一日,若車輛因災害受損須修復,但未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者,可檢附里辦公處、警察或區公所等有關機關開具之災害受損證明(未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者並應加附修車廠證明,註明修復迄日),修復期間視同停駛,可按實際修復日數減徵,或申請退還修復期間之使用牌照稅。

如納稅義務人對於災害損失減免使用牌照稅之規定,或申請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該處暨所屬各分處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本處消費稅科電話(07)7410141分機228~232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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