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派遣合約若未明訂需在一定期限完成約定工作時,合約本身不屬於承攬契據,不必貼用印花稅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民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稱承攬者,為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於工作完成後,給付報酬的契約。而承攬契據,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4款規定,是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的契據。例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

 

該處進一步說明,承攬契據屬於印花稅課徵的範圍,是按每件契約金額的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用印花稅票。而人力派遣合約若僅約定提供工作人員供客戶使用,但並未明訂需在一定時間內完成一定工作者,則不屬於承攬契據,是不必貼用印花稅票。

 

稅捐處提醒民眾,契約內容包含有完成一定工作,才會給付約定報酬者,即兼具有承攬性質,就需繳納千分之一的印花稅;若必須等工作完成後才能計算出確實金額,應在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預計其金額貼用印花稅票,於該項工作完成時,依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按確實金額補足其應貼印花稅票或退還其溢貼印花稅票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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