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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曾接獲民眾檢舉,土地買賣承買人未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也未向地政機關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又再行訂約出售,被查獲遭受處罰。

該處說明,承買人A君,向土地所有權人B君承買土地,雙方簽訂土地買賣契約,但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也沒有到地政機關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就再將該筆土地出售給C君,雙方亦簽訂土地買賣契約,並以原土地所有權人B君及承買人C君名義,共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並向地政機關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經民眾提供相關資料檢舉,依土地稅法第54條規定對A君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之罰鍰。

該處呼籲,土地買賣當事人切勿心存僥倖而違反規定,如被查獲將依規定處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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