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高雄市政府依住宅法規定,制定「高雄市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地價稅及房屋稅優惠自治條例」,規定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一定面積範圍內,可按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指出,住宅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沒有自有住宅之中低所得家庭或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這些承租戶可向政府申請租金補貼,屋主就會被認定為「公益出租人」。而公益出租人須在被認定為公益出租人當年期9月22日前(107年適逢中秋連假順延至同年9月25日)提出申請,才能追溯適用地價稅最低稅率千分之2,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當年期適用。

該處提醒公益出租人應儘速向稅捐處所屬分處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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