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已辦竣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之建物,因契約解除而返還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納稅人依其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分別以「判決移轉」、「調解移轉」或「和解移轉」為登記原因申辦之案件,因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之範疇,尚無課徵契稅問題。

該處進一步指出,至於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而為返還給付物之案件,雖其登記原因歸類為「買賣」,終究與一般買賣有別,如經稽徵機關查明,確屬是契約解除所為返還給付物之所有權移轉行為者,基於公平合理考量,比照認定其非屬契稅課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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