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農業用地經法院拍定時,其地上有違章建物,縱使當事人於拍定後補辦建照及使照等相關手續,並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該處指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應以「移轉時」該農業用地確作農業使用。而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係以「拍定日」為移轉時點,所以土地倘於拍定時有違章建物,就算該違章建物於拍定後補辦建照手續,並經核發使用執照,而取得農業用地作農用使用證明書,因該農地不符合移轉時(即拍定日)作農業使用之要件,故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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