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有民眾誤認只要是移轉公共設保留地,均可免徵土地增值稅,反而是申報移轉屬整體開發範圍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稅捐處核定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該處指出,公共設施保留地如位於整體開發範圍,依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者,於土地所有權移轉,並無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該處提醒民眾,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前之移轉,必須符合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徵收、區段徵收或未明定取得方式者,始得享有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此攸關自身權益,民眾不可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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