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吳先生出售位於非都市計畫區現供道路使用之交通用地,詢問可否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指出,出售的土地雖然作道路使用,但如果不是「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並無免徵土地增值稅的優惠。

該處進一步說明,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可免徵土地增值稅,係指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且其都市計畫書規定將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定取得方式者,才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故即使編定為交通用地或任何已為巷道使用之非都市土地,因非屬「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時仍需課徵土地增值稅。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