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其所有本轄土地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近日接獲該處函告,其所有土地之地上房屋無人設籍,應自戶籍遷出日之次年(期)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惟民眾聲明該建物實際上係供自己居住,僅戶籍遷出,為何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呢?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現行稅法規定,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夫妻雙方之父母親、祖父母、女婿、媳婦、滿20歲之成年子女、孫子女)其中一人,於該地辦理戶籍登記為要件,如土地業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因故全戶遷出,戶籍內未保留其他親屬其中一人(如上所述者)設籍,雖實際居住該地,仍應依規定自戶籍遷出日之次年(期)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提醒您,如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如有營業、出租或戶籍遷出等情事),土地所有權人應於30日內向稅捐處申報,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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