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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逾稅捐繳納期限而仍未繳納者,除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2日按本稅加徵1%滯納金外,若逾30日仍未繳納者,可依同法第39條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但是納稅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行政執行機關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分期繳納,惟經核准分期繳納者,嗣又未依期限繳納,行政執行機關得廢止該分期繳納。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滯欠稅捐經移送強制執行者,於接獲行政執行機關核發之傳繳通知書時,千萬別置之不理,應主動洽詢該機關承辦書記官,若一次繳納全數稅捐確有困難者,可向其申請分期繳納,避免財產遭受扣押、拍賣或受限制出境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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